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由“柯克故事”看英国法治传统司法经验 英国的司法,供大家参考。
由“柯克的故事” 看英国司法传统的法治经验 山东大学法学院
刘国平 【内容提要】
提及“柯克的故事”, 大凡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都耳熟能详。
一个小小的故事能够广泛流传而一至于斯, 其中蕴含着主角——柯克大法官怎样的智慧或精神呢? 而这一智慧或精神又有着怎样的法治底蕴? 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这一法治底蕴所彰显的法治经验中受到怎样的启发和得到怎样的借鉴呢? 本文中, 笔者拟带着上述思考, 与读者一起共同领略柯克爵士带给我们的“这一路风 景 ”。
【关键词】
法治经验
司法独立
法官专业化
法律经验
一、
异域风情——英国“柯克的故事”
关于“柯克的故事”, 国内的版本并不多, 而以贺卫方先生的讲述最为经典,姑且全文引用之: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
1608 年的某一天, 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 忽然想起, 有1 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
何不去一趟, 审一桩小民案件, 解解闷儿, 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 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
爵士。
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 区区一桩案件, 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 这是什么道理? ” 国王满脸不快, 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 容臣禀告。
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 内政大事, 外交方略, 都由吾王总揽。
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 却是期期不可。” 柯克显得很恭顺, 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 国王不能审案, 这倒是桩新鲜事。
我的大法官阁下, 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 具体否定的花样。
朕知道, 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
你不让朕审案, 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 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 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 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 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 我只得原文抄录(上面的对话出自我的想象)
—— “不错, 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 但是, 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
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 继承、 动产或不动产, 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 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 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在故事之后, 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当时的政治背景:
自“诺曼征服”、 威廉公爵建立英国之后, 中世纪背景下的封建王权一直处于强势状态且呈不断加强的趋势。
及至 17 世纪初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 封建王权一度表现出明显欲插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物, 侵犯独立司法权的企图, 而另一方面, 王权的这一扩张受到了坚守普通法传统和司法独立的普通法院的强烈抵制。关于詹姆士一世, 只需了解两点就足够了:
他当政期间极力排斥英国议会,尤其看不起议会下院, 曾于 1611 年解散议会; 鼓吹“君权神授”, 君主是臣民之父, 奉行专制统治。
2
1 引自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247 页;
2 参见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
二、
它山之石——关于英国司法传统的法治经验 1 、
深入人心的司法独立观念 这也许是“柯克的故事” 讲述给我们的最主要的法治经验。
分权是司法独立的理论前提。
虽然分权学说在中世纪的英国还未明确提出,但其制度设计中权力的分立是很明显的。
是传承的制度造就了司法独立的观念,还是司法独立的观念造就了权力分立的制度, 这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在英国, 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能够达致相辅相成的完美结合。
制度的设计如果缺乏观念的支撑, 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翻看英国的法制史我们还会发现, 英国法治化进程中, 并不乏王权与法权的斗争, 其激烈程度也绝对不逊于其它任何国家, 但与众不同的是, 这一斗争似乎仅仅表现为了国王和议会的争权, 而法院则一直超然于斗争之外, 无论是王权专制, 还是议会至上, 司法的独立都会得到良好的保障。
当然, 这并不是说王权并不觊觎司法权, 而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英国司法独立传统的根深蒂固和深入人心。
司法独立这一观念本身极具韧性, 具有一种自发的、 内在的抵制王权的侵犯的品性。
在英国, 似乎应该说王权和司法权在价值取向上是趋同的。
这并不类似于某些封建专制国家的司法依附于王权并为王权服务, 而是司法独立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成为对国王品格的规束。
国王作为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的君主, 被期待担当起“公平正义之源” 的称誉, 而在一定意义上, 独立的司法(尤其是王座法院)
正是为此服务的, 如此, 国王破坏司法之独立, 便无异于自毁长城。
自威廉大公立国, 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之后, 二者并没有起过多大的冲突, 概缘于此。
故事中, 专横如詹姆士一世, 虽有染指司法权之野心, 却也不得不在柯克大法官的据理力争之下收敛几分; 柯克大法官能够底气十足地为维护司法的独立而毅然与专制君主唱反调, 并倔强抗争, 不能不说是有其深刻的法治背景的, 而这一背景集中体现在了深入人心的司法独立观念上。
2、
法官必须是专业化的人才 很明显, 按照故事中柯克大法官的逻辑, 即使具有“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 并不足以审判案件, 只有“精通法律” 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法官, 毫无疑问, 法官作为将“静态的法律” 动态化的主体, 必须具备与其使命相匹配的法律知识, 对法官的选任必须持严格态度, 这是对当事人权利负责的要求, 是对法律负责的表现, 也是一国之所以成其为法治的基础。
英国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悠久的辉煌传统。
早在 13 世纪, 在法院系统内部就有了法律教育的发端。
及至 15 世纪,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即开始了 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 迄至今日, 英国已经形成了 堪称典范的法律教育体系。
对于法官的选任, 也体现出高标准, 不仅要求具备法律理论专家的素质, 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可以说, 正是有了 这一批批专业化的高素质法官, 才造就了了法官的威信并由此保证了 法律的权威, 坚定了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推动了 法治的进程。任何蹩脚的法官都会影响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法官的选任必然应该是严3
3 参见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 第 294 页;
格的、 高标的, 是应受到特别重视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3、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法律是一门艺术, 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 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句话可堪成为所有欲从事法律实务之人的座右铭。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司法审判是一门艺术。
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 对事实的判断、 对法律的运用, 都离不开个人运用法律的经验, 即所谓的“人工理性”。
从这个层面上说, 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宝贵资源, 法律规范与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 对法官来说都十分重要。因此, 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一断于法, 需要的不仅是从法学院学到的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 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一种审判阅历与素养。
我们知道, 英国的法律教育起始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经验性指导, 而非正规、系统的理论教学。
其后, 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 正规、 系统的理论教育模式出现,但经验性的教育不但没有被其取代, 反而更受重视, 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担任法官的必要素质。
而当今, 在逐渐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中, 职业训练和实习成为法律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经验性教育依然占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仅如此, 对法官的要求还更进一步, 一般至少要求有数年的从事律师事务的经验才能够具备被选任为法官的资格。
4不三、
可以攻错——对中国法治现状的些许反思 1 、 司法独立的尴尬处境 毋庸赘述, 只需稍加观察, 大家对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境遇就会了 然。
尽管我们也将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 但在实务中这一原则却遭遇到了 无比的尴尬和冷遇, 强权、 关系、 人情等各种各样的法外因素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都可以随意影响和干涉到法官的独立审判。
结果是令人心痛的:
民众内心里对法律话语的权威性产生了 怀疑态度, 甚至是否定态度, 转而倾向于借助强权话语、 关系话语的威力来解决现实问题。
试问, 这样的法治之路怎能不入歧途?
笔者认为, 司法独立的问题是个制度的问题。
虽然司法独立被写进了 宪法,且作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但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 对司法权的独立在法律上没有基本的技术性保护措施, 对侵害司法独立的行为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 保护司法独立的配套制度很不健全, 对干涉司法的行为缺乏严格的、 体系的制度约束。
然而在利益面前, 期待不受规制的权力自 我约束却永远都是不现实的。
司法独立的问题更是个观念的问题。
依据一般的经验和基本的规律, 制度的设计如果缺乏观念的支撑, 则再好的制度也会被规避, 或被践踏。
而中国自来就是缺乏司法独立的观念的, 传统司法的行政化运作、 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等观念根深蒂固, 难免会使法治所要求的司法独立陷入困境。
司法独立的问题还牵涉到法官素质的问题。
司法腐败导致公众对法官信任的丧失, 也会迫使某些人选择通过特殊的途径借助法外力量干涉司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 司法权威的沦落也为强权干涉司法提供了“不得已的正当性”的根据。
4 参见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 第 296—298 页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 司法独立这一近乎“裸体” 的宪法性原则被践踏得体无完肤是难以避免的。
司法独立如欲走出困境, 则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双管齐下, 以制度带动观念的转变, 以观念支撑制度的实施, 达致二者的相辅相成和相会催化。
2、 法官选任的低标准和随意性 与世界上的法治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法官的选任标准明显是很低的。
诚然,这与我们国家法律教育的不发达有关, 具备高标准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缺乏, 不足以满足审判需要, 现实逼迫我们降低选任标准。
但是,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 国家对加强法律教育的决心和投入不可谓不大, 可为什么成效甚微呢? 究其原因, 我们会发现中国的法律教育之路走偏了:
首先, 遍地开花的法学院降低了 法律人才的高素质要求, 淡漠了其精英性品格; 其次, 法学院正规、 系统的理论教育偏重于法学教育而忽视法律教育,培养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再次, 法律教育体系很不完善, 强调理论教育而忽视实务经验的积累。
毋庸讳言, 中国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否则法治将难以步上正常轨道。
现实的无奈使得我们低标准选任法官,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讲求法官的高度专业性。司法有其独特的技术性和理念性要求, 即使是像国王那样被上帝赋予了 “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 的人也难以胜任, 而法官又担当着建设法律权威, 推进法治进程的重任, 所以对法官的选任必须秉持认真、 谨慎的态度,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专业素质选任。
然而, 中国实务界却似乎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 前几年讨论的“复转军人进法院” 即为明证。“复转军人进法院”解决了复转军人就业问题, 一定意义上缓解司法人员的紧张, 但是在这些未经过专业法律教育, 而仅凭一颗公平正义之心和一腔热情解释法律、 处理案件的法官那里, 我们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应有的品格还是否能够得到彰显呢?
3、
重视司法的实务经验 应该说, 中国司法实务界已经越来越重视法官的经验了 , 但是如何把这种积累纳入一种规范化、 体系化的轨道, 仍然是个亟待建设的问题。
全国法院系统在咋这方面的努力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 在法律教育阶段, 实务经验的积累虽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 相应的体制还很不完善, 法律教育和司法实务的人才培养的合作还很不够,我们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依然是理论性、 知识性的, 而非实务性、 技术性的人才。这是我们的现实, 也提示了我们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
四、 结束语——借鉴应注意法律文化的差异 诚然, “柯克的故事” 会给我们启发良多, 相应地检视我们的法治现状, 于不足之处, 每个心向法治的人都难免会有借鉴优良制度来改进我们的法治的冲动, 但是这一借鉴绝对不能盲目, 必须注重不同语境下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并谨慎地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不顾文化背景, 尤其是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而“生吞活剥” 的“拿来主义” 不但不会改善我们的法治建设, 反而极有可能导致法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建设的倒退。
这是值得我们特别警醒的。
参考书目:
(1)
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8年版;
(2)
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
(3)
何勤华、 李秀清《外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