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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医共体双向转诊制度
为合理利用我市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共体牵头单位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合作,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减少资源浪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职工医保基金安全。现结合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实际情况,制定“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双向转诊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医共体牵头单位:
1、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人员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3 次以上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医共体牵头单位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如阑尾炎、疝气等,或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骨科取钢板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二、双向转诊流程图(见附表一、二)
三、加强管理与监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医共体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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