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地方志所见野生动物益害分类及认知观念变迁

时间:2023-09-28 14:05:11 来源:网友投稿

李荣华

[摘 要]把野生动物分为有益和有害动物,为近代地方志物产动物部分编纂所采用的一种分类方式。这种分类方式以野生动物对人产生的益害为标准,把古代社会形成的害兽观念与近代引进的害虫、益虫、益鸟、益兽等观念结合在一起,具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特点。近代地方志在构建有益和有害动物种类的过程中,对诸如刺猬、鼹鼠、麻雀等动物的益害属性存在着争议,但是其中展现的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观念,与古代社会野生动物保护与捕杀观念有着明显的不同,反映了近代社会对野生动物的一种认知。近代保护有益动物的观念虽然没有付诸实践,但仍具有重要的思想史价值。

[关键词]近代地方志;
野生动物;
益害分类;
动物保护

地方志记载内容十分广泛,举凡一地的山川、疆域、风俗、人物、地理、物产等都被包含在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地方志为一地的“百科全书”,因而成为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史料来源。根据地方志记载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可以认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受近代社会转型的影响,地方志部分内容在编纂的过程中也展现了与传统时期不同的方式,其中之一表现在动物的分类方式上。学术界对近代地方志中的动物分类方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它是把中国传统的人为分类方式与近代自然分类方式融合在一起。①如果仔细研读近代地方志中的野生动物名录,还发现存在着另外一种分类方式,即把野生动物分为有益和有害两大类。这种分类方式深刻影响着近代以来人们的野生动物观念。基于此,本文尝试对地方志中相关内容加以探讨,以期深化近代野生动物史和生态环境史的研究。

一、地方志所载野生动物分类方式的变化

生物分类方式包括人为分类和自然分类两种。人为分类服务于人们的某些实际需要,具有实用性;
自然分类在于了解探寻生物的本性,呈现科学性。在西方,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开始研究动物分类,他将动物分为有血动物和无血动物。到了18世纪,林奈以动物的心脏、血液、呼吸、生殖以及外形等特征为标准,把动物分为哺乳纲、鸟纲、两栖纲、鱼纲、昆虫纲、蠕虫纲等。紧随其后的法国学者古维尔以动物器官的构造和排列方式为标准,将动物分为辐射、软体、环形、脊椎等动物。自1859年英国学者达尔文发表进化论后,自然分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于自然分类是鉴别物种异同、分析物种间亲缘关系、研究动物界自古及今系统发展途径的重要基础,因此它取代人为分类成为西方自然科学界关注的重点。①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开始构建动物分类方式。《诗经》记载了当时人们所见到的各种动物;
《尔雅》将自然界的各种动物按照虫、鱼、鸟、兽分类;
明人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把動物分为虫、介、鳞、禽、兽、人等六部。②虽然中国传统时期的动物分类方式不断发展,但始终没有突破人为分类的窠臼。到了近代,随着自然分类方式的引进,科学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中国境内动物的自然分类体系。③此同,一种将野生动物分为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分类方式兴起,深刻影响着国人。如果说自然分类方式的引进,推动了动物学发展的话,那么有益与和有害动物分类方式的形成,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的发展。这两种分类方式和传统人为分类方式一起,共同影响着地方志动物部分的编纂。

首先来看传统人为分类和近代自然分类方式在其中的应用。以民国《南皮县志》卷三《风俗志上》为例,从总体上看,《南皮县志》将动物分为兽类、禽类、鱼类、蛙类、爬行类、节足类、软体类等七类。其中兽类包括家兽和野兽;
禽类包括家禽和野禽;
节足类包括六足虫类、八足虫类、甲壳类、多足虫类等。《南皮县志》中的兽类、禽类、鱼类基本上遵循传统人为分类方式,而蛙类、爬行类、节足类、软体类则是依据近代自然分类方式,并且门纲混用。在近人王修主编的《动物分类学》一书中,将动物分为原生动物、海绵动物、腔肠动物、棘皮动物、蠕形动物、软体动物、拟软体动物、节肢动物、原索动物、脊椎动物等。④《南皮县志》中的节足类动物即节肢动物,软体类动物即软体动物,蛙类、鱼类、爬行类动物属于脊椎动物。《南皮县志》中动物分类方式的混合运用,是近代科学技术转型的具体表现,为中国传统学问与近代西学杂糅的结果。

其次来看有益和有害动物分类方式在地方志中的应用。根据民国学者的定义,有益动物包括益虫、益鸟和益兽,它们有益于人生;
有害动物包括害虫、害鸟和害兽,它们有害于人生。⑤也就是说,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区分是以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为标准。有利于人生存的为有益动物,不利于人生存的则为有害动物。有当代学者认为,将有的鸟兽列为害鸟害兽,是对这些鸟兽的妖魔化与污名化,是权力与技术共谋的结果。⑥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分类并未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角度考虑,而是以对人生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具有实用和功利的特点,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回顾历史,传统社会对鸟兽在生产生活中的不同作用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专门记载了免虫害和雀暴的谷子品种,朱谷等14种,“早熟,耐旱,熟早免虫”;
今堕车等24种,“穗皆有毛,耐风,免雀暴”。①这些品种,或因早熟,或因穗上有毛,能够避免虫鸟之害。人们也认识到虫鸟在保护农作物方面的积极作用。唐人段成式《酉阳杂俎》一书中记载了多则例子。在岭南一带,人们用黄猄蚁防治柑橘害虫;
在辽宁朝阳一带,人们发现赤头鸟把农田中的紫虫叼啄殆尽;
在河北南宫县,不计其数的大白鸟和小白鸟把为害的蝗虫食尽。②由此可见,古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虫鸟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虫鸟系统地分为益虫、益鸟和害虫、害鸟。不过,古人在认识兽类的过程中形成了害兽的观念。《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记载虞衡的职责时指出:“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
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阱获之,赏有差。”③在鸟兽繁殖的时节禁止捕杀,但害兽则不受限制,原因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即便如此,古人没有系统地把野生动物分为有益和有害两类。

近代中国社会使用的这种分类方式,也受日本的影响,诸如害虫、益虫、益鸟、益兽等相关术语是从日语翻译过来的。④在近代赴日留学生的著作中,对这种分类方式也有记载。吴汝纶在《东游丛录》中记载日本实业补习学校实业教科目的教学内容,其中农业部分包括:“农业大意或耕耘、害虫、肥料、土壤、排水、灌溉、农具、树艺、家畜、养蚕、森林、农业帐簿、丈量之类。”⑤涂福田在《东瀛见知录》中提及日本学校标本室中陈列的各种标本,有谷麦、果木、烟叶、防病药品、害虫、益虫、驱除害虫喷雾器具等。⑥同样,近代中国期刊杂志刊载了大量与益虫益鸟、害虫害鸟相关的日本文献。《农学报》为近代第一份农学专业报刊,由罗振玉和蒋伯黻于1897年5月25日在上海创办。该报主张农学为富国之本,通过翻译介绍国外农学论著,引进西方农学知识,推动中国农学发展。所译国外农学论著中,有日本人撰写的相关文章,如《论益虫》⑦、《保护益虫》⑧等。《论鸟类啄食害虫之益》一文在谈及益鸟和害虫的关系时指出:“有益鸟类,啄食田佃山野害虫,厥功甚伟。”⑨有益和有害动物分类方式的形成,影响到地方志物产动物部分的编纂,古代社会原有的害兽观念以及近代引进的害虫、益虫、益鸟、益兽等术语被应用于其中。

有益和有害动物分类方式在地方志的应用中有着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目錄中直接列出。民国《景县志》卷二《产业志》虫类目录部分直接列出益虫、害虫、有益害虫、无益害虫等。民国《静海县志》卯集《物产志》目录中也列出害虫、害苗虫。此种编纂方式,在近代地方志中所占比例较小。第二种方式是以列表的形式展现野生动物的益害属性。民国《馆陶县志》卷二《政治志》动物部分采取列表的方式编纂。它将动物分为羽类、毛类、鳞介类、虫类等四类。毛类和鳞介类动物表格列标题包括类别、质地、功用、说明四部分;
羽类动物表格列标题包括类别、质地、益与害之区别、说明四部分;
虫类动物表格列标题包括类别、质地、益虫和害虫、说明四部分。这些表格列标题中,区别最大的在于第三部分。羽类动物强调益害属性,虫类动物直接分为益虫和害虫。虽然毛类和鳞介类动物表格列标题中没有直接标出它们的益害属性,但是在功用这部分内容中有时会指出,如猫的功用为:最善捕鼠,有益于农家;
而鼠的功用为:传染黑死病的媒介,还能损坏器具及仓谷,十分有害。①这种编纂方式和第一种一样,所占比例不高。第三种方式最为常见,即在介绍一些动物的基本情况时,直接指出它们是有害还是有益动物。如民国《开原县志》中对狸的记载:“狸,形似狐而体肥短,毛色暗灰,口吻细锐,穴居山野,捕食野鼠,可称益兽,毛可制笔及裘。”②在述及狸的外貌特征、生存环境、食物资源后,对其功用进行评述,认为它是益兽。又如民国《嘉定县续志》中对獾的记载:“獾,状类犬,大亦如之,俗名狗獾,穴居隄岸及古圹中,性与猪獾同,唯毛皮较美,可为裘领裀褥,口爪俱长,故能刨土成穴,掘食田产,害兽也。”③獾的描述逻辑与狸相似,并指出其为害兽。这样的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即便一些地方志中动物部分的内容存在着雷同之处,但是这不足以影响有益和有害动物分类方式的应用。

二、有益和有害动物具体种类的构建

前面已经提及,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划分主要以对人生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基于这样的标准,有益和有害动物包含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值得探讨。近代地方志从益兽害兽、益鸟害鸟、益虫害虫等方面构建了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具体种类。

近代被普遍认可的益兽为蝙蝠,因为它能够“捕食害虫”。④不过,一些地方志认为蝙蝠为益鸟,⑤这种认识受传统动物分类方式的影响。在近代自然分类方式中,它属于哺乳动物,因而把其划归到益兽的范围中。至于刺猬、鼹鼠这几种动物的益害属性,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它们为益兽,刺猬“无害于人,所食者多害人之物”,⑥鼹鼠“能为人类驱除地内害虫”;
⑦另一种则认为它们为害兽,刺猬“食农植物,亦为农家害”,⑧鼹鼠“捕食虫类,又好食五谷之根,颇为农害”。⑨事实上,刺猬与鼹鼠的食性较杂,刺猬的食物有昆虫、鸟卵、青蛙、小型鼠类、蛇、蜥蜴以及瓜果、桑葚等,鼹鼠的食物以地下害虫、蚯蚓为主,当它在地下寻找害虫的时候,会在土壤耕作层来回活动,伤及农作物的根部,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损失。⑩这样看来,把刺猬和鼹鼠定义为益兽和害兽均有一定的道理。

地方志在记载益兽的同时也记载了大量害兽。民国《上海县续志》卷八《物产》中,把兔、獾列为害兽;
民国《南汇县续志》卷二十《风俗志三》中认为獾、猯、狸、黄鼠狼、田鼠等为害兽。除此之外,有些地方志仅指出动物对人类的危害,没有直接说明它们为害兽,如民国《新修南充县志》中对野猪的记载:“体比家猪小,嘴长脚短,毛粗,色黑褐,穴居土中,夜出食禾苗,为农害,肉味极美。”?輥?輯?訛民国《牟平县志》在列出狐、狸、獾、兔、鼬鼠、刺猬、蝙蝠等动物后,指出这些动物除刺猬蝙蝠外,“多系有害于人”。①总体来说,近代地方志中定义为益兽的较少,定义为害兽的较多。这种情况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狩猎法鸟兽分类表》中也有所体现。该表将鸟兽分为四类,分别为伤害人类的鸟兽,有害牲畜、禾稼、林木的鸟兽,有益禾稼、林木的鸟兽,可供食品和用品的鸟兽。其中有益禾稼、林木之兽仅有树鼩、刺蝟、鼩鼱、香鼠、鼹鼠、小蝙蝠、蝙蝠、鼠蝠、花鼻蝠、兔蝠等10种,伤害人类之兽和有害牲畜、禾稼、林木之兽达27种,分别是狮子鼻猴、短尾狒狒、虎、狼、豹、豺、狐、貉狸、狼獾、黄鼠狼、白鼬、褐熊、黑熊、罷、灵猫、树狸、野兔、豪猪、花松鼠、松鼠、鼯鼠、地鼠、巢鼠、仓鼠、?、地排子、野猪等。②常见动物如虎、狼、黄鼠狼、野兔、松鼠、野猪、地鼠等均为害兽,而益兽中常见的仅有刺猬和蝙蝠。与害兽相比,益兽种类明显较少。因而,地方志中所列益兽种类较害兽少,也就不足为怪。

关于益鸟害鸟,《狩猎法鸟兽分类表》指出尚未发现伤害人类的鸟类,只是明确列出有害牲畜禾稼林木与有益禾稼林木之鸟的种类。近代地方志记载的益鸟有鹡鸰、莺、布谷、枭、燕、鹁鸪、啄木鸟、鹞、鴷、练雀、杜鹃等,害鸟有鸽、鸠、鸦等。其中,争议较大的为麻雀。民国《文安县志》指出麻雀为益鸟,“麻雀,似瓦雀而大,群飞有声,以千百计。民国九年夏,境内蝻生,捕捉无术,俄麻雀群集啄食,鱼鹰并集,啄之数日,蝻尽不为灾,亦益鸟也。”③麻雀被认为益鸟,在于它捕食蝗蝻有功。而民国《景县志》认为麻雀为害鸟,“雀,以其常宿瓦檐间,因名瓦雀,又名家雀,亦称麻雀,飞则成群,啄食禾黍,故农家称为害鸟。”④麻雀因啄食谷物被称为害鸟。麻雀对农业生产到底有益有害,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好啄谷类之黄熟者,颇妨农业,只于育雏捕取昆虫,较为有益”。⑤在哺育雏鸟期间,麻雀能够捕捉金针虫、象鼻虫等害虫,但也会捕捉瓢虫、螳螂等益虫。⑥民国《沙河县志》笼统地认为它能够捕捉昆虫,于农业生产有利。究竟是哪些昆虫,没有说明。如果麻雀捕食瓢虫等益虫,那么它是否有益于农业,就值得探讨。正是因为麻雀食性较杂的特点,无法明确断定它是益鸟还是害鸟。

近代地方志对益虫害虫具体种类的记载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谈及虫类的功用时指出它们的益害属性。民国《沙河县志》卷七《物产志下》虫类部分记载的有蚕、蜂、蝶、蚁、蝉、蚜虫、蝗、阜螽、聒聒儿、蟿螽、蟋蟀、螳螂、蜘蛛、蚯蚓、蛇、蛙、蝎、壁虎、衣蛾、衣鱼、蝇、蚤、蚊、床虱、蝙蝠等。其中,蚕、蜂能为农家带来经济收益,蝶、螳螂、蚯蚓于农业生产有利,蜘蛛、蛙、壁虎、蝙蝠能够捕食蚊蝇,故而它们被认为是益虫。蚁、蝉、蚜虫、蝗虫、阜螽、聒聒儿、蟿螽、蟋蟀等危及农作物和林木的生长;
衣蛾、衣鱼损毁书籍衣物;
蝇、蚤、蚊、床虱等不仅吸食人体血液,还能够传染各种疾病,因而它们属于害虫。《沙河县志》把益虫和害虫混在一起,没有分门别类记载,这种方式在地方志中最为常见。第二种方式则按益虫与害虫种类分别记载。民国《完县新志·食货第五》把虫类分为益虫类、非益非害之虫类和害虫类三部分,其中益虫类包括蜻蜓、蝙蝠、蚕蛾、樗蛾、蚕、蜜蜂、瓢虫、斑蝥、金线蛙、土蛙、螳螂、壁虎、蚯蚓、蜥蜴、蝇虎、壁钱、水马;
非益非害之虫类包括蟋蟀、草虫、莎鸡、蜣螂、蝉、蜘蛛、蟏蛸、伊威、蠼螋、马陆、萤、蜗牛、蚁、蝴蝶;
害虫类包括蝼蛄、蚜虫、虸蚄、螟蛾、藿蠋、蝗虫、蛅蟖、蚰蜒、蜚蠊、蛴螬、(虫同)(虫羅)、尺蠖、天牛、水蛭、蠛蠓、虻、蛇、蝎、树虱、果蠃、胡峰、土蜂、牛马蜂、叩头虫、蠹鱼、壁虱、蚊、蚤、虱、蝇等。这种分门别类的记载方式,让人一目了然地了解完县(今河北顺平)虫子的种类。该志书将蜗牛、蝉、蚁等列为非益非害之虫。蝉和蚁在前面已经提及,至于蜗牛,它以绿叶为食物,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一些地方志把它列为害虫,如民国《重修广元县志稿》卷十二《食货志三下》中指出鼹鼠食用蛞蝓、蜗牛等害虫。在今天看来,蜗牛不仅对农业、林业、畜牧,也对人类有害。它啃食庄稼,毁坏园林和各种蔬菜、豆类、甘蔗、甘薯等农作物,还是某些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①可见,地方志对一些虫类益害属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地方志力求构建各地益兽害兽、益鸟害鸟以及益虫害虫的种类,但在分门别类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混乱。这种混乱的出现与地方志编纂者的学识有关。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中指出:“方志中什之八九,借由地方官奉行故事,开局众修,位置冗员,钞撮陈案,殊不足以语于著作之林。”②在梁启超看来,地方志是地方官组织当地所谓的冗员编纂的。事实上这些冗员多为饱学之士,深受传统文化的熏陶,熟知地方故事,因而地方官才会把他们组织起来。到了近代,受西学影响的学者不断加入其中。有学者对民国《龙岩县志》《莆田县志》《长泰县新志》《云霄县志》的作者群体进行分析,发现他们当中有的具有国学基础,有的受过西学训练。其中《龙岩县志》《长泰县新志》《云霄县志》的部分编纂人员曾经在全闽师范学堂接受过新式教育,学习包括植物、动物、人身生理、矿物等科学知识的博物学课程。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地方志编纂者都有较高的学识,他们受各自所在地教育水平的影响,学识参差不齐,特别是没有受西学影响的编纂者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把西学知识系统地吸收,这自然影响到地方志相关内容的编撰。④有益与有害动物分类的混乱就是具体的反映。此外,这种混乱还与人们对有益和有害动物界限的理解有关。有益和有害动物的划分没有绝对的标准,在世界上所谓对人类绝对有益或者绝对有害的动物,几乎是很少的。即使同样一种动物,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数量和需要上,与人类的利害关系会发生变化。⑤因而,在一些动物分类上的混乱,说明人们对它们的功用有着不同的认识。

三、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观念的展现

近代地方志在构建有益和有害动物具体种类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的观念。地方志中记载的相关例子较多,现择其一二进行说明。在保护有益动物方面,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卷五十九《物产考二》记载,啄木鸟能够驱除树木中的害虫,“视为益鸟而保护之”;
又如《南皮县志》卷三《风俗志上》记载螳螂善于捕捉草丛或者果树上的小虫,“为农家之益虫,当保护之”。另外,地方志所载的相关制度也可以反映出保护有益动物的观念。民国《灌县志》记载了中央政府制定的《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省农业机关的主要职能,其中之一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益虫益鸟的繁殖与保护、病菌与害虫益虫的标本制作等。⑥甘肃省教育厅制定的《本省各县儿童年实施事项》也被记载于地方志中,其中也有关于保护有益动物的事项,“鼓励全省儿童驱除害鸟害虫保护益鸟益虫”。①保护有益动物的观念不仅成为地方志动物部分编纂的基本原则,也是地方志编纂者向地方社会传达的主要观念之一。

在捕杀有害动物方面,民国《南汇县续志》卷二十《风俗志三》中把獾和猯定义为害兽,并指出为了保护农林生产,必须捕杀它们。至于捕杀的方式,獾一般使用猎犬,猯则需要专业的猎户。民国《荏平县志》卷九《实业志》中明确指出老鼠的危害,不仅偷啮人衣物,还会传染鼠疫,因而必须“捕而杀之,以绝后患”。《南皮县志》卷三《风俗志上》中记载了消灭蚊蝇的方式,既要保持地面卫生,积极处理露天积存的废水与污水,还要使用各种药物清除废水、污水中的蚊蝇幼虫。像老鼠、蚊蝇之类的害兽害虫因其能够传染疾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消灭它们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而,在评价近代社会所形成的捕杀有害动物观念时,需要具体分析有害动物的种类。或许这样,才能形成较为公允的认识,不能笼统地认为捕杀有害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生物多样性,需要兼顾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人类生命健康的维护。

近代地方志展现出的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的观念,是受当时社会对野生动物认知的影响。晚清陈恢吾《农学纂要》卷一中,专门记载了益鸟益虫和害虫害敌。在他看来,益鸟益虫专门食用农业害虫,对它们应该加以保护,害虫害敌则可以捕杀。为此,该书专门记载除蝗除螟、防野鼠、驱鸟兽的方法。到了民国时期,国人对野生动物在人类生活和农业生产中作用的认识更加系统,“野生动物中,对于农业关系最大者,厥为哺乳类及鸟类。哺乳类有益兽、害兽,鸟类有益鸟、害鸟,吾人须认识清楚,害兽害鸟,固宜驱除扑灭之,益兽益鸟,则宜设法律以保护之,禁止捕猎保存其种类,以资繁殖而维护农作物,俾得农产物收入增加”。②诸如《东方杂志》《申报》《劝农浅说》《农民》《科学的中国》《农林杂志》《民众周刊》等报刊杂志以及《小学与社会》《儿童良友》《小朋友》《儿童世界》等儿童刊物,刊载了大量与益虫益鸟保护、害虫害鸟捕杀相关的文章。如诗歌《驱除害虫和保护益鸟》,“驱除害虫!驱除害虫,有害虫,农家穷,农家许多谷物,被他吃得绝种,他为害,真真凶!保护益鸟!保护益鸟!有益鸟,收成好,多少有害害虫,都被他们除掉;
他的功,真不小!”③诗歌语言简练活泼,内容通俗易懂,能够让国人了解到益鸟和害虫在农业生产中的不同作用,认识到保护益鸟与消灭害虫的必要性。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代国人的野生动物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古代社会,人们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保护与捕杀的过程中并没有刻意将其区分为有益和有害两种。《礼记·月令》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孟夏之月,“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与此同时,《礼记·月令》还制定了捕杀野生动物的政策。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季冬之月,“命漁师始渔”。④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古人制定的野生动物管理政策,目的在于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出现枯竭的问题。彼时形成的野生动物保护和捕杀观念,明显不同于近代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的观念。

近代社会虽然形成了保护有益动物的观念,但是依然存在着捕杀它们的现象。“我国狩猎法虽已公布数年,但各处官厅和人民,视为具文。单以作者所在地之武进一县而论。在西门外一条小小的太平巷中有专收猎户枪获鸟兽的野味行四爿之多,每日有数百只运往上海,其中益鸟占多数。这是作者实地调查的。而且不分雌雄一网打尽,在人道上,农产物上着想,未免说不过去。”①民国时期共颁布三部《狩猎法》,分别颁布于1914年、1932年以及1948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狩猎法》没有对野生动物进行明确的分类,只是较为笼统地提到受保护鸟兽,“受保护之鸟兽,一律禁止狩猎。但因研究学术或其他特别情事,经警察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②《狩猎法实施细则》规定受保护鸟兽种类由地方政府制定,上报给农商部并发布禁捕公告。一些地方性狩猎法规中大致说明了受保护鸟兽以及可以捕猎鸟兽的种类。如《广东暂行狩猎条例补充办法》列出了全年禁猎的鸟类,有鹤、燕、小雀、白雀、荏雀、五十雀、鹡鸰、杜鹃、郭公、鸱枭、鸢、鹫等。③这些鸟兽之所以成为保护对象,原因在于它们是以害虫害兽为食物。1932年《狩猎法》将鸟兽分为伤害人类的鸟兽,有害牲畜、禾稼、林木的鸟兽,有益禾稼、林木的鸟兽,可供食品和用品的鸟兽,前文已经提及。在这四类鸟兽中,伤害人类的鸟兽可以随时猎取,有害牲畜、禾稼、林木的鸟兽以及可供食品和用品的鸟兽猎取时间由各地政府规定,有益禾稼、林木的鸟兽除经特许供学术研究外不得狩猎。保护有益鸟兽成为《狩猎法》及地方性狩猎法规的主要内容之一,只不过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可谓是一纸空文。④由于地方志具有教化的功能,因此它对保护有益鸟兽内容的记载,即试图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教育影响国人的观念,进而改变他们的行为,这恐怕是地方志编纂者编写相关内容的初衷。

结 语

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有着它独特的地位和价值,不同生物之间形成动态的相互制约关系,共同维护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有意或者无意消灭某些生物,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因而,维持生态多样性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宗旨和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一种保护观念是在不断深化认识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的现实反映。近代地方志所构建的有益和有害动物种类以及所展现的保护有益动物和捕杀有害动物观念,既不同于当代野生动物保护观念,也与古代社会野生动物保护与捕杀观念有着明显的不同,反映了近代社会对野生动物的一种认知。虽然保护有益动物的观念没有付诸实践,但是如果从野生动物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所体现出的思想史价值,还应值得重视。

责任编辑:徐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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