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净值人群反避税研究

时间:2023-10-06 09:55:1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近年来,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在不断的增长,而其所采取的反避税手段也多种多样。高净值人群所掌握的财富多,而税收贡献无法与其财富相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同时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文章从高净值人群反避税的手段为出发点,分析高净值人群的主要反避税手段及我国目前在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净值 反避税 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7-023-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大。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了《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20年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高净值人群的财富所得来源广,且税务筹划意识较强,是我国反避税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随着金税工程、共同申报(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等大数据工具的协助,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避税的进程。在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相关反避税的条款。但其限定词较为模糊,缺少清晰的界定。2021年以来,各省也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不乏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务服务和监管。但我国目前的反避税实践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打击避税行为是我们在反避税实践中重要的一步。

一、高净值人群的概念界定

各国对于高净值人群的标准各有不同,但大多数以收入或资产水平作为划分标准。如澳大利亚将净资产超过3000万澳元的个人纳入高净值人群,美国将持有资产或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个人视为高净值人群。我国目前对高净值人群的界定主要来自投资机构及研究机构。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1意才·胡润财富报告》中将高净值家庭定义为拥有千万人民币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将高净值人群定义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本文同样将高净值群体认定为可投资资产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二、高净值家庭人群的所得来源及主要避税手段

(一)所得来源

根据2017年光大银行发布的《CRS背景下高净值人士国际税收》报告中的数据,高净值个人的主要来自投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比高达66.92%,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占比分别为49.62%和39.52%,而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占比为11.03%,其他来源占比相对较低。高净值人士较为热衷于房地产、股票、信托,比例分别为66.54%、66.16%、63.31%,由此可見,高净值人群所得规模大且来源广泛,税务筹划意识强。

(二)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

1.离岸信托。信托最初的建立就是为了逃避遗产税与赠与税,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两种税制。对于我国高净值人群选择离岸信托主要逃避的是所得税。

例如部分的高净值人士作为公司创始人,将其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装入离岸信托,由离岸信托实际控制离岸公司。如此该高净值人士将持有的股权变为了离岸信托持有,境外分红的主体也就变成了离岸信托。同时也避免涉及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因此就避免了一大笔企业所得税款和个人所得税款。

胡润研究院《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风险管理白皮书》调研显示,28%的企业家已经设立家族信托,且有35%的企业家计划设立家族信托。

2.在境外低税收管辖权设立离岸公司。高净值人群虽然是个人的身份,但是通过创办离岸公司往往可以大大减低本应缴纳的税款。税往低处流,全球范围内,总有部分税收洼地又或是某些税率为零的国家或地区,而部分的高净值人群则通过设立壳公司享受“避税天堂”的税收优惠等。但往往国内的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地全盘掌握这部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

例如通过红筹架构、VIE架构等,每一层的架构都在降低税负,侵蚀税基。而这其中的可操作空间,是由于各国之间不同的征管漏洞。往往设立这些离岸公司,正是将各国的漏洞完美的连接,构成“低税之链”。例如之前Facebook、谷歌都在用的避税神器——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架构,使得Facebook在2007年至2015年的有效税负仅3.8%,远远低于美国法定税率。我国的高净值人群如互联网巨头的创始人,也通过VIE等架构,设立离岸公司,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移民。移民是智力和财富的双重流失。高净值人群移民的动机最主要的就是财富增值,其次是医疗福利,再次为财富保值。高净值人群选择移民一方面是由于国外的金融市场成熟,有大量的金融产品可供选择投资,同时配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法律等。另一方面,身份的配置也不失为在日后成为操控财富的底牌之一。

此外,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2胡润至尚优品——中国高净值人群品牌倾向报告》显示,其中受访的62%的高净值人群表示不考虑移民,32%正处于对移民决定考虑状态,6%已移民。在被调研的这些高净值人士中,家庭的平均总资产为4200万。根据报告数据,我国的高净值家庭为89.56万户,姑且就以6%最为我国高净值人群移民率,那么我国的高净值家庭的移民约为5.27万户,粗略估算将带走22134亿资产。

4.转换收入性质。近年来,接连被曝光的明星、网络主播等的偷逃税案件。由于明星的收入大多属于劳务所得,按综合所得的税率缴纳税款。一方面,明星的收入本身就比较高;
另一方面,综合所得的税率最高可达到45%,远远高于个人所得税中其他项目的税率。

因此,明星、网络主播往往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又或是改变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例如由个人转为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或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转为个体工商户独有的核定征收,大大降低税率。

三、税务机关应对高净值人群的反避税措施

(一)国内方面的措施

1.《个人所得税法》填补了个人反避税的立法空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总结:增加了个人与关联方非独立交易原则,明确指出对于居民个人控制或共同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为获取利益采取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弃籍清户”的相关规定。

2.金税四期构建了大数据和广泛信息共享的平台。搭建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的技术支持下,个人的资金流动在税务机关的眼里将会是透明的。

近年来,通过金税工程与税收大数据,曝光了多位明星的偷逃税款案件,而多位明星因偷逃税款所缴纳的税款都是以亿为单位。在一定程度来说,金税四期与税收大数据结合的反避税手段,对于国内的高净值人群有较好的监督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金税工程与税收大数据对高净值人群的监控效果会越来越明显。

(二)国际信息交换

1.《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136个成员,有利于促进跨国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税收信息交换的广度进一步拓展,有利于把握高净值人群在各国之间的财富流动。

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对高净值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截至2019年7月,已有10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92个国家(地区)已开展相关信息交换。

3.共同申报。在2018年,我国向各参与共同申报的国家与地区报送非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同时获得参与国家与地区向我们报送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

四、目前反避税存在的问题

(一)明确高净值群体的界定

解决我国高净值人群的避税问题,界定清楚征税对象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尚未对高净值人群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将使税收征管难以迈出第一步。

明确了高净值人群的定义后,如何筛选并确定有避税行为的高净值人群是具有难度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独设置相应的高净值人群的管理机构,确定高净值目标人群就必须从自然人纳税人中进一步缩小范围。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人涉税数据档案”,但在实际筛选时的工作量还是巨大的。

(二)信息共享還需加强

税务机关可以运用税收大数据、人工智能,AI技术等手段进行筛选。但想要这些高科技手段发挥智慧税务的作用,必须有大量的数据信息作为支撑。只有在足够数量的数据支持下,才能让高净值人群的资金流、人流等呈现一个立体化的精准画像。同时,也符合当下“以数治税”的监督转变。

在最新的金税四期中,税务局已经实现了银税共享。这是金税工程打造信息共享迈出的重要一点。但高净值人群的收入来源广泛,仅仅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是远远不够的。

(三)反避税的法律不够有力

在反避税的相关法律方面,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虽然我国在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部分关于高净值人群的反避税法律条例。但对于避税手段是相形见绌的。而且新增加的关于高净值人群的反避税条例中,对于一些限定词也是较为模糊,例如,“合理商业目的”“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等。

(四)国际间合作需进一步加强

在共同申报准则中,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由于信息报送主体是金融机构,所申报的信息也就有所受限,仅仅是金融资产的相关信息,没有其他资产的相关信息,例如房地产、古玩收藏品等所容易被高净值人群所利用的漏洞。

五、加强对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以数治税”,推进信息共享

将高净值人群的定义进行明确是征管首要的工作之一。对于高净值人群的界定,可以借鉴国际上部分有经验的国家,但同时也需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国际上,对于高净值人群的定义主要涉及净资产、收入、与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指标作为界定标准。我国对于高净值人群的管理尚处于初步阶段,可以选择净资产和收入两项指标,但对于指标的具体数值可以适当从宽。

针对金税工程,要在保持信息更新共享的基础上,联动其他对高净值人人群影响较大的行业与机构,以进一步实现信息的互通。同时在金税工程中单独设置一个高净值人群信息的子模块,从而将高净值人群的信息单独设立,方便在征管过程中进行搜寻与整合。

CRS在我国的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利用好CRS是征管人员的进一步需要探寻的关键。例如建立高净值人群的数据库,由于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不管更新,通过建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或预警风险指标等方式,及时发现高净值人群避税的最新手段。结合CRS和金税四期,录入高净值人群的相关资产、财富来源、资金走向等具体内容。在这之中,需要相关部门大力合作,保障相关信息的交互。

(二)完善反避税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弃籍清户”中对于弃籍人员的哪些资产进行清算。总体而言,各国均为对弃籍时所拥有资产的潜在利得进行征缴。在征收弃籍税时,可以将纳税人的未实现资产收益视同为已实现,其价值依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也即遵循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考虑到我国目前还没有资本利得税,但就对于“弃籍清户”的情况,可以将未实现资产收益视同为已实现纳入清算内容。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及的“独立交易原则”,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关联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量化指标。同时对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设定可以进一步精确,在一定程度堵住区间范围的漏洞。

(三)加强国际合作

将境内的资产转移境外,也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避税的途径之一。CRS的落地在一定程度上將高净值人群的海外资产“透明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承诺将落实共同申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有利于使征管方式走在高净值避税人群之前,从而在源头上阻断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活动。

但其中最首要的还是与一些“避税天堂”的国家与地区达成国际税务情报合作,因为这部分国家和地区是高净值人群进行避税的主场。

其次信息报送主体的单一,会导致信息获取的受限。在逐步的合作中,可以将共同申报信息报送的主体进一步扩大。由金融机构可以拓展到房地产部门、古玩收藏等相关领域。多元化的信息报送主体,增加了信息的获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四)独立资源披露

在35个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制定了鼓励高净值人士自愿披露的政策。在制定自愿披露政策的国家,一部分是以减轻对纳税人的罚款或滞纳金的方式,另一部分是减轻处罚,免于刑事诉讼。自愿披露政策,一方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净值人士的纳税遵从。

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自愿披露的政策。立足与我国高净值人群的实际情况与相关特征,借鉴其他OECD成员国的制定的相关方法。而自愿披露政策的关键在于,何种方式会让高净值人群更加主动地披露,减免的税收罚款与滞纳金占比总税款以何种比率最为恰当。对于不同程度的披露,相对应的减免是否也可以根据披露的程度进行减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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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苑新丽,霍彦蓉.我国高净值人群反避税问题研究[J].国际税收,2020(05):59-64.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作者简介:沈慧雅(1999—),女,汉族,浙江衢州人,新疆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税收。]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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